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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州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印發!
文(wen)章出處 : 餐廚垃圾管理 文(wen)章編輯(ji) : 餐廚垃圾管理 閱讀(du)量 : 1117 發表時間(jian) : 2022-12-05

  《隨州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22年11月14日市政府五屆二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隨州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2022年11月14日隨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隨州市政府令第33號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保障食品衛生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北省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隨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區域內餐廚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四條餐廚垃圾管理遵循因地制宜、統籌管理、集約利用的原則,實行單獨投放、統一收集、專業運輸、集中處置。
  投放、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垃圾,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將餐廚垃圾處理內容納入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積極推動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產業化發展,研究解決餐廚垃圾管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鼓勵和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參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第六條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監督管理餐廚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并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等部門應當將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所需資金和土地,分別納入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經確定的餐廚垃圾處理資金、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和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督促餐飲服務單位建立并執行食用油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依法查處在食品生產加工、食品銷售及餐飲服務等環節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使用餐廚垃圾的行為;督促餐飲服務單位設置隔油池。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依法監督管理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及排污情況,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住建部門負責加強市政污水管網監管,防止出現擅自將餐廚垃圾排入市政污水管網的行為。
  公安、教育、商務、文旅、農業農村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餐廚垃圾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安排,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餐廚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條餐廚垃圾屬于生活垃圾,依法實行生活垃圾排放收費制度。
  第二章源頭、分類管理
  第八條餐廚垃圾實行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綠色生活行動,減少餐廚垃圾產生,履行餐廚垃圾分類投放義務,并承擔餐廚垃圾產生者責任。
  第九條支持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運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餐廚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管理運行的智能化水平。
  商務、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超市的管理,積極推行凈菜上市。
  第十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設置節儉消費標識,通過改進食品加工工藝、適量點餐、合理用餐、餐后打包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
  第十一條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所產生的餐廚垃圾,并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餐廚垃圾處置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撒餐廚垃圾。
  不得將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第十二條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執行行業規范和操作規范,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統一使用配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器,將餐廚垃圾與非餐廚垃圾分類收集、單獨存放,并保持收集容器的密閉、完好與整潔;
  (二)與取得經營性服務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約定收集、運輸的時間、地點、頻次,將餐廚垃圾通過專用容器運至固定設置點,由收集、運輸單位統一收集、運輸;
  (三)不得將餐廚垃圾排入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設施以及河道、湖泊、水庫等公共水域;
  (四)有含油廢水需要排放的,應在排放口設置隔油池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沉淀隔離處理后排入污水管網;
  (五)建立餐廚垃圾每日產生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去向等信息;
  (六)將餐廚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七)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三章收集、運輸管理
  第十三條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活動。
  第十四條城市管理執法部門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許可的決定,頒發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布。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經營協議。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經營區域、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五條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餐廚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二)餐廚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五)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應當執行行業規范和操作規范,并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所在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及時收運餐廚垃圾;
  (二)將收集的餐廚垃圾運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認可的處置場所;
  (三)收運餐廚垃圾后,對餐廚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餐廚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四)用于收集、運輸餐廚垃圾的車輛應當做到密閉、完好、整潔;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隨意傾倒、拋撒餐廚垃圾;
  (二)擅自停業、歇業;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
  (四)將餐廚垃圾交由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處置管理
  第十八條餐廚垃圾應當在餐廚垃圾處理廠(場)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處置餐廚垃圾。
  第十九條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取得餐廚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依法取得餐廚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二十條城市管理執法部門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餐廚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的決定,頒發餐廚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布。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餐廚垃圾處置經營協議。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經營區域、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餐廚垃圾處置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處置餐廚垃圾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二)具備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場所、設備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餐廚垃圾處理設施配備規定的檢測儀器、環境監測設施,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聯網;
  (五)具有完善的餐廚垃圾污水、廢氣等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以及對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六)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餐廚垃圾處置企業應當執行行業規范和操作規范,并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所在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
  (二)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三)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四)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
  (五)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六)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站場、處置的餐廚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每月向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報送統計數據和報表;
  (八)保證餐廚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九)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三條餐廚垃圾處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監測設備應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第二十四條在餐廚垃圾處置過程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隨意傾倒、拋撒餐廚垃圾;
  (二)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三)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畜禽;
  (四)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餐廚垃圾處置企業應當在餐廚垃圾處理場所設置公示牌,標明處置單位名稱及城市管理執法、運輸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舉報投訴電話。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的研發和應用,鼓勵、支持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在農業生產領域的推廣應用。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要根據綠色發展要求,會同發改、財政、住建、生態環境等部門研究出臺餐廚垃圾循環利用產業發展的鼓勵性政策,促進再生產品規模化使用,在滿足使用功能或規范要求的前提下,在城市綠籬、園藝園林、公共綠地、小區綠化等市政綠化工程中優先使用餐廚垃圾再生肥料。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餐廚垃圾管理的行為,有權向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投訴舉報。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投訴和舉報,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二十八條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對餐廚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因亂倒、漏撒餐廚垃圾影響城市市容、污染城市環境的,責令當事人立即清除,無法尋找當事人的,應及時先行清除。
  第二十九條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企業的場所定位、車輛定位、運輸監控、處置監控、信息提示等終端技術接入管理平臺,實行遠程監控,并發出指令信息。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應當建立內部監控系統,配備專人監督定位、監控、監測等裝置,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發現定位、監控、監測等裝置損壞的,應立即停止收集、運輸、處置并及時修復,不得故意損壞定位、監控、監測等裝置。
  第三十條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每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依據經營性服務協議依法處理。考核辦法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住建、生態環境、市場監管、農業農村、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建立餐廚垃圾運輸管理信息共享平臺,加強對餐廚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查處餐廚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建立餐廚垃圾處置企業失信懲戒機制和黑名單制度。
  餐廚垃圾管理部門應當對餐廚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中發生的檢查、處罰等信息依據有關規定向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報送,納入信用管理。
  第三十三條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需暫停收集、運輸、處置的,應當提前半年向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書面報告,并提交收集、運輸、處置應急處理方案,經批準同意后方可停業或歇業。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經營的,應立即報告并采取應急處理措施。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企業經營性服務期滿需終止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應當按照經營協議的約定辦理。協議期未滿,需終止收集、運輸、處置的,應當提前30日提出申請。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作出答復,并落實承接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經營性服務的單位。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一)隨意傾倒、拋撒餐廚垃圾的;
  (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的;
  (三)產生、收集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將餐廚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四)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畜禽的;
  (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行為之一,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行為之一,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餐廚垃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餐廚垃圾處置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餐廚垃圾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并公開污染排放數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一)未經批準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二)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繳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繳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三)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義務的,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餐廚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義務的,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餐廚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及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臺賬的,依據《湖北省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將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依據《湖北省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shi)三條(tiao)本辦(ban)法自(zi)2023年3月(yue)1日(ri)起(qi)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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