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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文章出處 : 生活垃圾分類 文章編輯 : 生活垃圾分類 閱讀量 : 1003 發表時間 : 2023-03-03

  3月1日,衡水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就《衡水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集意見建議,征集時間為2023年3月1日至4月1日。
  征求意見稿中共十章六十條,明確生活垃圾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標準進行資源化和無害化分類處理。可回收物采用資源化回收、利用方式進行處理;從生活垃圾中分類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按照危險廢物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廚余垃圾采用生化處理、焚燒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其他垃圾采用焚燒、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衡水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關于公開征集《衡水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進一步提升我市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水平,推動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進入規范化、法治化新階段,我局結合實際,并參考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地市規章制度,起草了《衡水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為確保《辦法》)更符合我市實際,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和適用性,現向社會各界廣泛征集意見和建議。
  一、征集時間
  2023年3月1日至4月1日。
  二、征集內容
  對《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征集方式
  歡迎社會各界人士踴躍參加,通過郵件提出建議。
  郵箱:lajifenleizhuanban 126.com
  衡水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城鄉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河北省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2021修訂)》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資源化利用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四條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標準分為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可循環利用的生活廢棄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
  (三)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廢棄物,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家庭廚余垃圾;機關、企業事業等單位集體食堂和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企業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餐廚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產生的其他廚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
  第五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屬地負責、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水平。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綜合領導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收集、運輸、處理等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依法行使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行政執法權,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組織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活動。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通過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方式,督促、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個人主動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活動。
  第七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
  市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負責擬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方案、標準,對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縣(市、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有關工作。
  第八條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規定,履行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實行收費制度。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公共機構應當帶頭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工作,發揮示范作用。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普及相關知識,培養全社會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運用信息網絡等科技手段提高生活垃圾全程分類覆蓋率和智能化水平。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激勵機制,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優異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十二條市、縣(市、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等有關部門,依據本地區人口、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目標,結合生活垃圾產生和處理情況,編制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應當依法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與其他有關規劃相銜接。
  第十三條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建設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產生量預測和成分特點,統籌生活垃圾分類處置流量、流向,確定設施總體布局。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統籌組織建設生活垃圾收集站、轉運站,設置大件垃圾、裝修垃圾等中轉、分揀、拆解場所,提高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效率。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選址應當堅持布局科學合理、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兼顧區域統籌的原則,符合環境準入條件。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和場所選址應當科學論證,聽取公眾、有關專家的意見,并依法公示。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
  既有住宅小區、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等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的,應當予以更新或者改造。
  農村地區應當配備與實際情況相適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設施。
  第十六條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設施、場所依法受到保護,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拆(撤)除或者改變其用途。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撤)除的,應當依法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章源頭減量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的要求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
  第十八條本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
  第十九條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制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商品生產、銷售、貯存、運輸等經營者應當優先選擇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材料,簡化包裝結構,減少包裝材料的使用量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避免過度包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過度包裝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餐飲、娛樂、洗浴、洗車等經營者,應當采取環境保護提示和費用優惠等措施,鼓勵、引導消費者減少一次性產品的使用量。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服務場所設置節儉消費標識,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踐行光盤行動。有固定門店的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提供一次性木質筷子,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旅游、住宿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商務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超市的管理,制定相關政策,采取相應措施,逐步推行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
  第二十二條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當帶頭踐行垃圾分類和源頭減量工作,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推廣無紙化綠色辦公,不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和一次性杯具。
  第四章分類投放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相關規定,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施設置規范,向社會公布,分類收集容器、設施的顏色、圖文標識應當統一規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識,便于投放。同時,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生活垃圾處理需要等情況,制定并公布分地域、場所、單位的生活垃圾具體分類目錄和配套的投放規范,提供多種形式的查詢服務,指導單位和個人準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情況,生活垃圾需要進行特殊分類、消毒處理的,由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會同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制定相關規定并指導實施。
  第二十四條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由本單位負責;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業主自行管理的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單位自行管理的由單位負責。沒有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單位的由居民委員會(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農村居住區,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三)車站、商場、超市、市場、旅游景區、體育場、公園、廣場、公共水域等公共場所,由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四)建設工程的施工場所,由施工單位負責;
  (五)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由清掃保潔單位負責;
  (六)各類宣傳、促銷等戶外活動現場,由組織單位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確定并向責任區域公示;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確定并向責任區域公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方式等;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普及分類投放知識;
  (三)按照分類標準和實際需要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位,配備分類收集容器、設施,并保持分類收集容器、設施完好、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引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糾正不按照分類標準投放的行為,制止混合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六)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記錄責任范圍內產生的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發現投放人不按照分類標準投放的,有權要求其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督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義務。
  第二十六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一)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公示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禁止向花壇、綠化帶、收水井、河道及沿岸丟棄、傾倒廢棄物。
  (二)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分別投入標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
  (三)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廢棄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單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四)不得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廢物、農業生產廢物、建筑垃圾、園林綠化垃圾、動物尸骸等混入生活垃圾進行投放;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二十七條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定期收集。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在分類投放后及時收集轉運,日產日清。
  第二十八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許可。
  第二十九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同時應當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報告,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協調處理。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發現運輸單位違反分類收集、分類運輸要求的,應當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專用車輛和人員,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完好、有明顯的生活垃圾類別標識,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加裝智能化監控系統;
  (二)運輸過程中不得傾倒、丟棄、遺撒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三)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并分類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理場所;
  (四)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五)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裝混運;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一條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餐廚廢棄物不得出售、倒運或擅自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廢棄物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產、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喂畜禽。
  第三十二條生活垃圾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標準進行資源化和無害化分類處理。可回收物采用資源化回收、利用方式進行處理;從生活垃圾中分類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按照危險廢物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廚余垃圾采用生化處理、焚燒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其他垃圾采用焚燒、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三條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分類標準接收生活垃圾,不得將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理;
  (二)按照規定及時治理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噪聲、粉塵等,防止次生污染;
  (三)按照要求配備生活垃圾處理設備、設施,保證設備、設施正常運行;
  (四)按照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污染控制標準處理生活垃圾;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
  (六)建立臺賬記錄所處理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時間、數量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的縣(市、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備案;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四條農村生活垃圾推行戶分類、村收集、鄉轉運、縣處理的模式。
  城鄉接合部、人口密集的農村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城鄉一體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系統;其他農村地區應當積極探索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處理生活垃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生活垃圾的轉運給予財政補助和支持。
  第六章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統籌生活垃圾轉運、處理與收集設施有效銜接,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和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在規劃、建設、運營等方面的融合。
  第三十六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循環經濟發展扶持政策,對符合相關產業發展導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項目予以支持。
  第三十七條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合理規劃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完善細化再生資源回收政策和標準,制定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優惠政策和激勵措施,鼓勵企業參與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推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與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相銜接,將回收統計數據納入生活垃圾統計內容。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創新模式,在住宅區、商場、超市、便利店等場所設置便民回收點或者回收設施,建立預約回收平臺,公開交易目錄及價格,通過定點回收和上門回收等方式,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率,并增強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采用適當方式回收相關廢棄物品及包裝物。
  第三十八條廚余垃圾應當主要采用產沼、制肥等生化處理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在公共綠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中優先使用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
  鼓勵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大型超市、食堂、餐飲單位以及有條件的住宅區安裝符合標準的廚余垃圾處理裝置,進行就地處理。
  生活垃圾焚燒產生的熱能應當通過發電、供熱等方式進行利用,在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前提下,鼓勵相關具有資質的企業對爐渣、飛灰等進行綜合利用。
  第七章社會參與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廣泛開展社會動員,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設立生活垃圾分類科普教育基地,面向社會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培訓,定期組織學習、宣傳等培訓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在居住區設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導員。指導員經培訓后,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現場指導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社會團體和社會公益組織應當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活動,共同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知識,列入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第四十一條建立健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等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鼓勵物業服務、家政服務、快遞物流、文化旅游、環境衛生、餐飲服務、商業零售、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行業協會、商會,通過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開展行業培訓等方式,引導、督促會員單位規范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四十三條本市文明城區、文明社區、文明小區、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衛生單位、衛生社區(村)等衛生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情況納入評選內容。
  第四十四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部門應當借助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公益宣傳,增強社會公眾的垃圾分類意識,提高社會公眾對垃圾分類的關注度。
  機場、車站、公園、廣場、商場等公眾場所和地鐵、公交、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應當通過設置宣傳欄、播放宣傳片等方式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宣傳。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綜合考核制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作為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綜合考核結果應當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的績效考核內容。
  第四十六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社會監督員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開選聘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管理的監督工作。
  第四十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鄉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機制,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生活垃圾管理的正常秩序。
  第四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布聯系方式,依法受理和查處有關投訴舉報,為投訴舉報人保密,并向投訴舉報人反饋查處結果。
  第四十九條市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采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等信息,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各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主管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者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或塑料制品的規定,主動向就餐、住宿及購物人員提供一次性用品或超薄塑料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文化廣電和旅游、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按照分類標準和實際需要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位,配備分類收集容器、設施的,由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規定的單位進行收集、運輸的,由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在指定的地點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設施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個人,自愿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的社區服務活動的,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個人有該項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裝混運的,由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運輸過程中隨意傾倒、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個人有該項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個人有該項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和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并公開污染排放數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的,生活垃圾處理單位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理的,由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廢物、建筑垃圾、綠化作業垃圾、農業生產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適用于衡水高新區管委會和濱湖新區管委會。
  第六(liu)十條(tiao)本辦法(fa)自年月日(ri)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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